陆凤阳 严选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2-08-23
庭立方:根据第五十七条 在缓期执行减为或者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由原判终身剥夺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罪犯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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