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24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经过查证属实的;(2)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成果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等。只要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第二类是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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