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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非法财物的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08-29

    庭立方答: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非法财物的,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定性:(1)“收缴”非法财物,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数额不大的,构成招摇撞骗罪。(2)“收缴”非法财物,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4)对非法财物的持有者以带走查处相威胁而获取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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