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29
庭立方答: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非法财物的,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定性:(1)“收缴”非法财物,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数额不大的,构成。(2)“收缴”非法财物,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数额较大的,构成。(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4)对非法财物的持有者以带走查处相威胁而获取财物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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