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9-13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出售”等含义在上款释义中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这里所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不具有可以抵扣税:’十、用于出口退税功能的普通发票,如餐饮业、零售业、旅馆业发票等。
关于处刑的规定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多次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或者数量较大等情况。应当注意的是,前款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而本款规定的犯罪对象则是普通发票,由于犯罪对象不同,在犯罪的危害方面也不一样,处刑也有所不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17 15:07
2024/05/06 19:04
2024/04/19 11:37
2024/01/11 11:00
2024/01/11 10:13
2024/01/10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