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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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9-13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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