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9-18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人住宅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滥用职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的规定行使职权,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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