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3-01-1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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