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1-1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 外国人的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6/05 16:15
2024/06/05 16:15
2024/06/05 16:15
2024/06/05 16:00
2024/06/05 15:55
2024/06/05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