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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如何减刑?

发布时间:2013-01-20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假释作出新规定,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把握。同时,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减刑的检察监督,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刑罚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当前,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尚有待加强,而准确实施监督的基础在于准确把握减刑标准。 


      就死缓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而言,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笔者重点谈谈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幅度适用标准的认识与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2号)第5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可见,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与“立功表现”是并列关系,二者具备其一,即符合减刑的表现要求。根据本院实践,具体减刑幅度的确定建议采取以下办法——— 

       1.根据获得行政奖励次数多少,将“确有悔改表现”分为“一般悔改表现”、“突出悔改表现”、“特别突出悔改表现”三个档次。 

       “立功表现”应与“特别突出悔改表现”为同一档次。获得表扬奖励2次以上的可视为有“一般悔改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获得表扬奖励4次以上的可视为有“突出悔改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获得表扬奖励6次以上的可视为有“特别突出悔改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2个月。同等悔改表现档,每多1次表扬,提高幅度2个月。1次记功相当于2次表扬。交付执行时余刑在一年以下罪犯的“确有悔改表现”档次确定,由于刑期较短,所需行政奖励次数比照上述案件减半。 

       2.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的,在同等条件下提高减刑幅度。获得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提高减刑幅度1至2个月,获得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提高减刑幅度3至4个月。 

       3.减刑时不满18周岁的罪犯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减刑应当从宽,在同等条件下提高减刑幅度1至3个月。过失犯罪罪犯、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的罪犯、防卫或避险过当的罪犯减刑可以从宽,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适当提高减刑幅度1至3个月。 

       4.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涉黑犯、在监狱内又犯罪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及其他被限制假释的罪犯减刑应从严掌握,在第一次提请减刑时缩短减刑幅度3至6个月,在以后的减刑中逐次缩短减刑幅度。主犯、二次以上被判刑的罪犯、因余漏罪被加刑的罪犯、缓刑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等减刑应从严掌握,在第一次提请减刑时缩短减刑幅度1至3个月,在以后的减刑中不再缩短减刑幅度。 

       (二)“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此情况一般一次减刑可以超过1年,但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具体减刑幅度采取“立功、重大立功与确有悔改表现相结合,综合考量”的办法确定。 

       1.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在有立功表现的基础上,根据确有悔改表现的不同档次,一般一次可以减刑1年至1年零6个月。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据重大立功表现程度不同,一般一次可以减刑1年零3个月至1年零9个月。 

       3.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基础上,根据确有悔改表现的不同档次,一般可以减刑1年零6个月至2年。 

       4.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同时具备的,以重大立功表现为准,再具体确定减刑幅度,一般可以减刑1年零9个月至2年。 

    (作者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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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如何减刑?

发布时间:2013-01-20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假释作出新规定,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把握。同时,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减刑的检察监督,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刑罚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当前,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尚有待加强,而准确实施监督的基础在于准确把握减刑标准。 


      就死缓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而言,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笔者重点谈谈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幅度适用标准的认识与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2号)第5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可见,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与“立功表现”是并列关系,二者具备其一,即符合减刑的表现要求。根据本院实践,具体减刑幅度的确定建议采取以下办法——— 

       1.根据获得行政奖励次数多少,将“确有悔改表现”分为“一般悔改表现”、“突出悔改表现”、“特别突出悔改表现”三个档次。 

       “立功表现”应与“特别突出悔改表现”为同一档次。获得表扬奖励2次以上的可视为有“一般悔改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获得表扬奖励4次以上的可视为有“突出悔改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获得表扬奖励6次以上的可视为有“特别突出悔改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2个月。同等悔改表现档,每多1次表扬,提高幅度2个月。1次记功相当于2次表扬。交付执行时余刑在一年以下罪犯的“确有悔改表现”档次确定,由于刑期较短,所需行政奖励次数比照上述案件减半。 

       2.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的,在同等条件下提高减刑幅度。获得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提高减刑幅度1至2个月,获得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提高减刑幅度3至4个月。 

       3.减刑时不满18周岁的罪犯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减刑应当从宽,在同等条件下提高减刑幅度1至3个月。过失犯罪罪犯、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的罪犯、防卫或避险过当的罪犯减刑可以从宽,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适当提高减刑幅度1至3个月。 

       4.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涉黑犯、在监狱内又犯罪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及其他被限制假释的罪犯减刑应从严掌握,在第一次提请减刑时缩短减刑幅度3至6个月,在以后的减刑中逐次缩短减刑幅度。主犯、二次以上被判刑的罪犯、因余漏罪被加刑的罪犯、缓刑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等减刑应从严掌握,在第一次提请减刑时缩短减刑幅度1至3个月,在以后的减刑中不再缩短减刑幅度。 

       (二)“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此情况一般一次减刑可以超过1年,但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具体减刑幅度采取“立功、重大立功与确有悔改表现相结合,综合考量”的办法确定。 

       1.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在有立功表现的基础上,根据确有悔改表现的不同档次,一般一次可以减刑1年至1年零6个月。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据重大立功表现程度不同,一般一次可以减刑1年零3个月至1年零9个月。 

       3.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基础上,根据确有悔改表现的不同档次,一般可以减刑1年零6个月至2年。 

       4.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同时具备的,以重大立功表现为准,再具体确定减刑幅度,一般可以减刑1年零9个月至2年。 

    (作者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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