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21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一)人民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外国籍当事人的姓名(包括译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羁押地点等;
(二)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
(三)宣判的时间、地点。
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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