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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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22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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