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3-01-23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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