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2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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