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01-2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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