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1-29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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