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3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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