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2-04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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