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3-02-05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采取尚不足以防止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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