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2-22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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