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2-25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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