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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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2-26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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