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3-03-11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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