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14
庭立方: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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