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18
庭立方:转化犯与结合犯相同之处在于其法定性,即发生转化的条件、转化后的定罪及处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
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从形式上看,结合犯是将两个独立之罪结合为一罪,而转化犯是将一个独立的罪转化为另一独立之罪,且系由轻罪向重罪转化。其强调的是犯罪构成的完全转化而非结合。
从实质上看,结合犯具备数个罪过和数个构成要件之行为,而转化犯虽然罪过是数个,但其行为只有一个。例如转化为、,在整个转化过程中,只有一个构成要件之行为——斗殴,在该行为没有出现严重结果的情况下,定聚众斗殴罪;但在该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时,则发生罪的转化——构成故意杀人罪。认罪数理论上说,转化犯是由于犯罪构成的完全转化,因而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犯罪构成。所以应该属于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是典型的法定的一罪,即实为数罪,
但法律明确将其结合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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