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3-04-1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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