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4-1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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