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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3-04-15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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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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