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25
庭立方: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五条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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