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25
庭立方: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条 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书记员负责记录公开审查的全部活动。
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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