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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相同之罪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04-27

关键词单位犯罪 同种数罪 数罪并罚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很难处理。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应当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的规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法定刑设置来看,都有区别,个人最高可以判处10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这种情况实质上与异种数罪没有区别,法院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在判决书主文可在作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罪名前加(单位),但在个人所犯罪名前不用加(个人)o从理论上讲,同种数罪是不并罚的,但也有例外,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尽管漏罪和新罪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罪名,依法也应当数罪并罚

三是兼犯同种同罚罪。如单位构成仿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由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罪采取同等处罚原则,没有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实质上是同种数罪,一般不数罪并罚,可以一罪定罪,犯罪数额可以相加,或者把其中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情节考虑。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回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3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由于本案被告人张俊、高飞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相同的罪名,对二被告人是否应当数罪并罚,需要区分这两个犯罪是属于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

在我国《刑法》 中,对于单位和自然人,如果犯同种罪的,由于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与侵犯的直接客体相同,只是主体不同,立法并没有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而对此设定不同的罪名,因此,虽然单位犯罪与其相应的自然人犯罪的罪名相同,但这并不等于单位实施与自然人实施罪名相同的犯罪二者就是同种犯罪,因为二者的犯罪构成显然不同:( 1)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这个法律拟制人;而自然人犯罪主体就是自然人本身。(2)主观要件不同。单位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其犯罪目的一般是为实现单位利益;而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则是体现自然人本人的意志,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目的的实现。(3)客观要件不同。单位犯罪带来的非法利益通常归单位所得(当然,各行为人可能因其在单位犯罪得到利益,但那只是在单位获得利益后再次分配问题);而自然人犯罪所得利益归个人所得。在一些具体罪名中,有的还因主体不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具体定罪标准要求以及量刑幅度都有不同要求。如走私普通货物罪中,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定罪标准是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而单位的定罪标准则在25万元以上。

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张俊、高飞分别作为各自所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此外还以自然人身份独立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虽然这两种犯罪罪名相同,但二者的犯罪构成具有本质的不同,显然属于两种犯罪,因此,这种情况应属于异种数罪,应当适用《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案例第455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执笔:任宪成、董超、黄胜齐;审编: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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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很难处理。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应当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的规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法定刑设置来看,都有区别,个人最高可以判处10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这种情况实质上与异种数罪没有区别,法院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在判决书主文可在作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罪名前加(单位),但在个人所犯罪名前不用加(个人)o从理论上讲,同种数罪是不并罚的,但也有例外,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尽管漏罪和新罪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罪名,依法也应当数罪并罚

三是兼犯同种同罚罪。如单位构成仿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由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罪采取同等处罚原则,没有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实质上是同种数罪,一般不数罪并罚,可以一罪定罪,犯罪数额可以相加,或者把其中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情节考虑。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回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3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由于本案被告人张俊、高飞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相同的罪名,对二被告人是否应当数罪并罚,需要区分这两个犯罪是属于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

在我国《刑法》 中,对于单位和自然人,如果犯同种罪的,由于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与侵犯的直接客体相同,只是主体不同,立法并没有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而对此设定不同的罪名,因此,虽然单位犯罪与其相应的自然人犯罪的罪名相同,但这并不等于单位实施与自然人实施罪名相同的犯罪二者就是同种犯罪,因为二者的犯罪构成显然不同:( 1)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这个法律拟制人;而自然人犯罪主体就是自然人本身。(2)主观要件不同。单位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其犯罪目的一般是为实现单位利益;而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则是体现自然人本人的意志,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目的的实现。(3)客观要件不同。单位犯罪带来的非法利益通常归单位所得(当然,各行为人可能因其在单位犯罪得到利益,但那只是在单位获得利益后再次分配问题);而自然人犯罪所得利益归个人所得。在一些具体罪名中,有的还因主体不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具体定罪标准要求以及量刑幅度都有不同要求。如走私普通货物罪中,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定罪标准是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而单位的定罪标准则在25万元以上。

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张俊、高飞分别作为各自所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此外还以自然人身份独立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虽然这两种犯罪罪名相同,但二者的犯罪构成具有本质的不同,显然属于两种犯罪,因此,这种情况应属于异种数罪,应当适用《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案例第455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执笔:任宪成、董超、黄胜齐;审编: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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