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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中“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3-05-03

 

自首 主要犯罪事实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然而,对“主要犯罪事实”应当如何理解呢?我们认为:
1.在具体案件的各种事实、情节中,能够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的定罪事实,无疑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因为如果行为人在这些事实、情节上不能如实供述,一方面,不能为国家顺利地追诉其所“主动交付追诉”的罪行创造实际条件;另一方面,也表明行为人缺乏认罪悔罪之诚意,有逃避应受责罚之企图或者有包庇他人的目的,根本不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当然不能认为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 .“主要犯罪事实”不限于对其行为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情节,也包括对行为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特定事实、情节。具体而言,我们认为,下列两种情形下,可认为未对于其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情节,即其“主要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 1)行为人未能如实供述决定着其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事实、情节的。例如,张某一次受贿数额12万元以上(一般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刑档内量刑),但只交代受贿6万元(一般本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刑档内量刑),甚至只交代受贿1万元(一般本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档内量刑)。(2)行为人未能如实供述的那部分事实、情节,在危害程度上如实供述的那部分事实、情节更重的。例如,李某贪污了100万元,但他却只供述贪污15万元。以上两种情形,在某些场合下存在交差之处,二者居其一,则均可认为未对于其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主要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因为上述两种情形都说明行为人有避重就轻的企图,都反映其缺乏认罪悔罪的诚意,因此,不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可以认定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而所谓“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则是指决定着对行为人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情节。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3一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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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然而,对“主要犯罪事实”应当如何理解呢?我们认为:
1.在具体案件的各种事实、情节中,能够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的定罪事实,无疑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因为如果行为人在这些事实、情节上不能如实供述,一方面,不能为国家顺利地追诉其所“主动交付追诉”的罪行创造实际条件;另一方面,也表明行为人缺乏认罪悔罪之诚意,有逃避应受责罚之企图或者有包庇他人的目的,根本不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当然不能认为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 .“主要犯罪事实”不限于对其行为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情节,也包括对行为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特定事实、情节。具体而言,我们认为,下列两种情形下,可认为未对于其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情节,即其“主要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 1)行为人未能如实供述决定着其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事实、情节的。例如,张某一次受贿数额12万元以上(一般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刑档内量刑),但只交代受贿6万元(一般本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刑档内量刑),甚至只交代受贿1万元(一般本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档内量刑)。(2)行为人未能如实供述的那部分事实、情节,在危害程度上如实供述的那部分事实、情节更重的。例如,李某贪污了100万元,但他却只供述贪污15万元。以上两种情形,在某些场合下存在交差之处,二者居其一,则均可认为未对于其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主要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因为上述两种情形都说明行为人有避重就轻的企图,都反映其缺乏认罪悔罪的诚意,因此,不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可以认定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而所谓“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则是指决定着对行为人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情节。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3一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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