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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代管客户保证金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21

 

职务侵占罪 客户保证金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
裁判摘要: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罗辉等被告人所在的汇友公司,是1992年12月26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的,主要从事工农业生产资料的期货交易代理。该公司在经营国际外汇期货交易过程中,没有从事真实的外汇期货经纪活动,而是专门与公司的客户“对赌”,骗取客户的保证金。所谓“对赌”是一种非法活动,一般是指期货经纪公司本身作为交易客户下单,并不将客户的委扦指令传送到境外,而是在本公司内部暗设“盘房”(交易撮合成交系统)自行对冲,当每个客户下达指令后,期货经纪公司就下达一份相反的内容指令,然后利用盘房操纵价格,赢取客户的资金。在对赌中绝大部分的客户都会输给汇友公司。1993年6月至8月,被告人罗辉、张伟新、刘智屏、何杏玲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被告人王凌云、李嘉桦利用客户的条件,双方互相配合,内外勾结,采用篡改入仓手数、虚报入仓时间或者入平仓价格等作案手段,伪造交易事实,共非法获取汇友公司资金455525 . 66元。罗辉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能够得逞,主要是利用了罗辉等人的公司职员的职务之便和王凌云、李嘉哗的客户条件,这里虚假的外汇期货交易形式,只不过是罗辉等人占有资金的手段。有必要指出的是,必须把汇友公司的欺骗客户的行为与罗辉等人从汇友公司骗取资金的行为区别开来。汇友公司采用欺骗的手段赚取客户的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本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汇友公司欺骗客户的行为不能决定罗辉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从欺骗的对象看,罗辉等被告人欺骗的直接对象是汇友公司,而不是客户。罗辉等人是非法占有了本公司的资金,而不是客户的资金。汇友公司欺骗了客户,应由汇友公司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罗辉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本公司资金的犯罪,而不构成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1999年第3辑(总第3辑,案例第21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一34页。执笔:王小明;审编:王玉琦。
导读和说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签订合同等行为,使单位受损失而自己获利,虽然没有直接占有单位财产,但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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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
裁判摘要: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罗辉等被告人所在的汇友公司,是1992年12月26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的,主要从事工农业生产资料的期货交易代理。该公司在经营国际外汇期货交易过程中,没有从事真实的外汇期货经纪活动,而是专门与公司的客户“对赌”,骗取客户的保证金。所谓“对赌”是一种非法活动,一般是指期货经纪公司本身作为交易客户下单,并不将客户的委扦指令传送到境外,而是在本公司内部暗设“盘房”(交易撮合成交系统)自行对冲,当每个客户下达指令后,期货经纪公司就下达一份相反的内容指令,然后利用盘房操纵价格,赢取客户的资金。在对赌中绝大部分的客户都会输给汇友公司。1993年6月至8月,被告人罗辉、张伟新、刘智屏、何杏玲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被告人王凌云、李嘉桦利用客户的条件,双方互相配合,内外勾结,采用篡改入仓手数、虚报入仓时间或者入平仓价格等作案手段,伪造交易事实,共非法获取汇友公司资金455525 . 66元。罗辉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能够得逞,主要是利用了罗辉等人的公司职员的职务之便和王凌云、李嘉哗的客户条件,这里虚假的外汇期货交易形式,只不过是罗辉等人占有资金的手段。有必要指出的是,必须把汇友公司的欺骗客户的行为与罗辉等人从汇友公司骗取资金的行为区别开来。汇友公司采用欺骗的手段赚取客户的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本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汇友公司欺骗客户的行为不能决定罗辉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从欺骗的对象看,罗辉等被告人欺骗的直接对象是汇友公司,而不是客户。罗辉等人是非法占有了本公司的资金,而不是客户的资金。汇友公司欺骗了客户,应由汇友公司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罗辉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本公司资金的犯罪,而不构成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1999年第3辑(总第3辑,案例第21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一34页。执笔:王小明;审编:王玉琦。
导读和说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签订合同等行为,使单位受损失而自己获利,虽然没有直接占有单位财产,但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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