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5-22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
危险驾驶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自然人。
危险驾驶罪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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