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首先,从
规定分析。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
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如果确有重大
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
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的确定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其次,从刑事政策分析。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漏罪与犯新罪分别确立了“先并后减”及“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其原理在于漏罪仅是被告人在宣告判决以前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或者司法机关未全部查清犯罪事实,刑法、
并不存在强制被告人坦白、认罪的规定,因此对漏罪确立“先并后减”的并罚原则,漏罪与未漏罪情形之间不存在处罚轻重的差异;而犯新罪是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的羁押期间或者服刑期间,又犯继续犯新罪,不但从中体现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没有消除,而且体现出其对劳动改造的抵制态度,因此有必要区别犯新罪和未犯新罪的处罚轻重,确立“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具有内在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