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5-23
答: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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