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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毒害性物质是否必须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3-05-27

    庭立方:刑法条文所指的“买卖”,应当兼有“买”和“卖”的行为,也即为自己使用而买进且没有卖出行为的,不构成买卖型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1.单一的买进行为不符合“买卖”的本质特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买卖”是指“生意”,其本质特征是一种买进再卖出的商业经营活动。
    目前尚无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一的买进行为构成买卖型犯罪。刑法在其他条文中规定销售、收购……罪,出售、购买……罪等,而却未对单一的买进行为规定买卖……罪,即表明单一的买进行为不构成买卖型犯罪。
    2.如单一的买进行为构成买卖型犯罪,则会导致罪刑失衡。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出卖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社会危害都要大于购买人。将无出卖意图的单一的买进行为认定为买卖,并与出卖行为适用相同的罪名及法定刑,显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从政策上考虑,如对购买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会造成打击面过大,不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在购买人数众多的案件中,追究购买人的刑事责任,还可能会激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认为,买卖危险物质罪的成立,只要有买的行为或者卖的行为即可,无须兼有“买”和“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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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尚无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一的买进行为构成买卖型犯罪。刑法在其他条文中规定销售、收购……罪,出售、购买……罪等,而却未对单一的买进行为规定买卖……罪,即表明单一的买进行为不构成买卖型犯罪。
    2.如单一的买进行为构成买卖型犯罪,则会导致罪刑失衡。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出卖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社会危害都要大于购买人。将无出卖意图的单一的买进行为认定为买卖,并与出卖行为适用相同的罪名及法定刑,显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从政策上考虑,如对购买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会造成打击面过大,不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在购买人数众多的案件中,追究购买人的刑事责任,还可能会激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认为,买卖危险物质罪的成立,只要有买的行为或者卖的行为即可,无须兼有“买”和“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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