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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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5-29
庭立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与诈骗罪,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1)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都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2)客观方面,都采用了欺骗方法或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3)在法定刑方面,基本相同。但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1)主观方面,诈骗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里,无意履行合同的意念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并存的,而与二者关系密切,由其一可以知其二。
(2)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方法或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诈骗罪则是采用除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中所采用的欺骗方法或手段以外的欺骗方法或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通常认为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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