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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的牵连犯

发布时间:2013-05-29

     庭立方: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其构成要件是:(1)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指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2)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3)两个以上的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才能成立牵连犯。
    牵连犯的形式有如下三种:(1)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意思而实施犯罪,其使用的手段行为触犯他项罪名。(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主观意思实施犯罪,采取的结果行为触犯他项罪名。(3)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一个行为同时与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并存,该行为相对手段行为时,是目的行为,相对结果行为时是原因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牵连犯,是以实施合同诈骗罪为目的,而合同诈骗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具体分为:(1)手段牵连,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作为目的行为的合同诈骗罪的关系。例如行为人为了进行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且紧接着冒充该机关的名义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手段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目的行为)的牵连犯;(2)结果牵连。即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之间具有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诈骗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诈骗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例如,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犯罪行为,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原因行为)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牵连;(3)三重牵连。即行为人实施了三个犯罪行为,一个是作为本罪的合同诈骗罪,另外两个是他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伪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并以其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枪支、弹药。行为人犯有合同诈骗罪(本罪)和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两个他罪)。就合同诈骗罪而言,上述三种情形,刑法未规定数罪并罚,根据理论上的通说,按“择一重罪从重处断原则”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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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连犯的形式有如下三种:(1)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意思而实施犯罪,其使用的手段行为触犯他项罪名。(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主观意思实施犯罪,采取的结果行为触犯他项罪名。(3)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一个行为同时与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并存,该行为相对手段行为时,是目的行为,相对结果行为时是原因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牵连犯,是以实施合同诈骗罪为目的,而合同诈骗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具体分为:(1)手段牵连,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作为目的行为的合同诈骗罪的关系。例如行为人为了进行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且紧接着冒充该机关的名义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手段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目的行为)的牵连犯;(2)结果牵连。即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之间具有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诈骗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诈骗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例如,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犯罪行为,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原因行为)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牵连;(3)三重牵连。即行为人实施了三个犯罪行为,一个是作为本罪的合同诈骗罪,另外两个是他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伪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并以其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枪支、弹药。行为人犯有合同诈骗罪(本罪)和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两个他罪)。就合同诈骗罪而言,上述三种情形,刑法未规定数罪并罚,根据理论上的通说,按“择一重罪从重处断原则”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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