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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发布时间:2013-05-31

    庭立方: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项新的重要刑罚制度。为了规范此项制度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实体适用条件,故如何准确把握此项制度的实体适用条件,是今后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从实践情况看,故意杀人罪在性质上至少包括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另一类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对于前一类故意杀人案件,考虑其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性质,一般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被告人因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重大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而具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条件,同时,不限制减刑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限制减刑。对于后一类故意杀人案件,如何把握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应更为慎重。
    众所周知,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死刑政策的把握上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指导文件中均对此作了强调。例如,199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也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严把死刑案件政策关,积极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对一部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案件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使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但是部分案件虽然具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依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实际执行刑期,尚不足以实现对被告人的改造需要,又由于“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在我国人民群众中有长期的深刻影响,一部分案件的被害人亲属对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做法不能完全理解和接受。一旦对被告人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亲属则常常反应强烈。由此使司法机关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案件在贯彻执行死刑政策过程中面临很大矛盾和压力。《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这类案件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途径,满足对被告人惩罚和改造的需要,同时缓和被害人亲属的报应情绪,以减少此类案件的死刑适用,促进死刑政策的进一步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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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项新的重要刑罚制度。为了规范此项制度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实体适用条件,故如何准确把握此项制度的实体适用条件,是今后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从实践情况看,故意杀人罪在性质上至少包括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另一类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对于前一类故意杀人案件,考虑其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性质,一般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被告人因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重大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而具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条件,同时,不限制减刑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限制减刑。对于后一类故意杀人案件,如何把握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应更为慎重。
    众所周知,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死刑政策的把握上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指导文件中均对此作了强调。例如,199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也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严把死刑案件政策关,积极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对一部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案件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使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但是部分案件虽然具有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依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实际执行刑期,尚不足以实现对被告人的改造需要,又由于“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在我国人民群众中有长期的深刻影响,一部分案件的被害人亲属对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做法不能完全理解和接受。一旦对被告人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亲属则常常反应强烈。由此使司法机关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案件在贯彻执行死刑政策过程中面临很大矛盾和压力。《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这类案件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途径,满足对被告人惩罚和改造的需要,同时缓和被害人亲属的报应情绪,以减少此类案件的死刑适用,促进死刑政策的进一步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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