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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追诉犯罪单位的情况下能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3-06-03

    庭立方:在未追诉犯罪单位的情况下能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
    有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将熊猫乳业公司作为被告一并处理,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于法院未处理犯罪单位的做法不能理解。本案并没有将犯罪单位列为被告并进行处罚,原因是该公司在追诉前受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200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另外,依据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被起诉的自然人可以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王岳超上诉称,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当。二审法院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犯罪阴谋的创制者;二是对单位所作所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王岳超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常务副总经理,决定同意收回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在明知退回的产品中部分批次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情况下,仍在公司会议上提出将回收的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在形成决议后实施生产,因此,上诉人王岳超应当承担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需要提出的是,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采用了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之二。单位本身并不具有意识和意志,单位犯罪是由具体的自然人组成的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共同决定,或者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相关责任人受到刑罚并非基于自然人犯罪或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而是自然人作为单位犯罪意志过错责任的承担者,代单位接受其本身无法承担之具有人身性质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日前的立法框架下,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的单位犯罪,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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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将熊猫乳业公司作为被告一并处理,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于法院未处理犯罪单位的做法不能理解。本案并没有将犯罪单位列为被告并进行处罚,原因是该公司在追诉前受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200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另外,依据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被起诉的自然人可以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王岳超上诉称,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当。二审法院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犯罪阴谋的创制者;二是对单位所作所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王岳超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常务副总经理,决定同意收回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在明知退回的产品中部分批次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情况下,仍在公司会议上提出将回收的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在形成决议后实施生产,因此,上诉人王岳超应当承担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需要提出的是,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采用了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之二。单位本身并不具有意识和意志,单位犯罪是由具体的自然人组成的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共同决定,或者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相关责任人受到刑罚并非基于自然人犯罪或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而是自然人作为单位犯罪意志过错责任的承担者,代单位接受其本身无法承担之具有人身性质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日前的立法框架下,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的单位犯罪,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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