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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如何把握?

发布时间:2013-06-07

    庭立方:通常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确立了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证明标准是对定案证据充足度的一般性的、总体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就此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故对于如何判断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理解和执行中有一些争议。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特别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之后,采取多项措施严格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推动了刑事案件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水平的整体提高。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据质量,经广泛、深入总结经验,结合证据理论,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五条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作了详细规定:(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同时,该条还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过;(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由此可见,《规定》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规格。其证明标准高于其他刑事案件,既要求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特别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要达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又要求死刑适用的事实即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同样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由于死刑的适用具有不可逆转性,对犯罪事实的存在,特别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当达到确定无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审理死刑案件既要能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做到内心确信无疑,又要能从反面否定的角度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否则就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裁判。虽然《规定》未明确将死刑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确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对“确实、充分”的细化规定中已包含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精神。在办理死刑案件中,必须严把这条底线,对经审查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坚决不予判处死刑或者核准死刑,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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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通常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确立了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证明标准是对定案证据充足度的一般性的、总体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就此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故对于如何判断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理解和执行中有一些争议。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特别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之后,采取多项措施严格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推动了刑事案件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水平的整体提高。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据质量,经广泛、深入总结经验,结合证据理论,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五条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作了详细规定:(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同时,该条还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过;(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由此可见,《规定》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规格。其证明标准高于其他刑事案件,既要求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特别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要达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又要求死刑适用的事实即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同样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由于死刑的适用具有不可逆转性,对犯罪事实的存在,特别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当达到确定无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审理死刑案件既要能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做到内心确信无疑,又要能从反面否定的角度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否则就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裁判。虽然《规定》未明确将死刑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确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对“确实、充分”的细化规定中已包含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精神。在办理死刑案件中,必须严把这条底线,对经审查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坚决不予判处死刑或者核准死刑,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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