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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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08
庭立方: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首先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使用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同笔公款而言,在一个特定时间段可由一个行为人不间断地使用,也可由相同的或不同的行为人在该特定时间段内的不同时间段分别使用;在数额上可由一个行为人整体使用,也可分成不同的数额由相同的或不同的行为人分别使用。我们应该认识到,对同笔公款每一时间段和每一数额的使用权的侵犯都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这些公款使用权虽然都衍生于同笔公款在一个特定时间段的整体使用权,但就给权利人带来的利益而言,前者可以远远大于后者,后者并非前者的简单相加。反复挪用同笔公款,每次都有独立的挪用公款行为,都侵犯了一个不同的公款使用权,因此其犯罪数额每次都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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