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09
庭立方: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及时退交,是否构成受贿,主要可以从以下正反两个方面加以概括:一是行为人在其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查处之前及时退还的,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二是行为人在其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查处之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管是否及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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