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13
庭立方:受国家出资企业委派,在不含有任何国有成分的公司、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一种意见认为,因被委派企业不存在国有资产,被委派人员所从事的管理活动不具有公务性质,所以不能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另一种意见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被委派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特殊情况下保留例外。如供电公司等国有企业关系国计民生,其关联集体企业相关业务围绕主体企业开展,经营和盈利均依托于主体企业,虽不具有国有成分,但国家仍应对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被委派的人员具有双重职务,代表多个利益主体,应当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根据被委派人员具体从事的活动是否具有公务性质认定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不能认定该类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在整改阶段,主管部门出于公共管理需要向非国有出资企业委派人员的,应当认定该被委派人员为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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