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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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18
庭立方: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公布确定罪名补充规定中产生,规定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该罪名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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