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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是否适用情节显著轻微

发布时间:2013-06-19

  庭立方: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表述看,醉驾行为属于纯正行为犯,因此许多人认为行为犯还有什么“情节显著轻微”可言,只要有行为就能入罪。事实上,行为犯本身在理论和实务界就是一个争议较大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判例法特色的影响,传统刑法理论一般没有把行为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研究。行为犯理论主要是源自大陆法系,学者们把那些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称为“行为犯”。国内外也有少量学者对行为犯理论本身持不赞同的看法,认为只有结果犯,没有行为犯。[1]从我国的刑法立法实践来看,是不乏关于行为犯的法律条款的。那么,行为犯是否有情节以及程度轻重上的差别呢?结合本文讨论的醉驾行为,是否一有醉驾行为即构罪呢?有无可能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呢?行为犯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有学者认为在构成要件行为上,有着情节与程度上轻重的特点,表现为以下两点:(1)行为犯的行为对合法权益侵害取决于行为本身的程度。在结果犯的情况下,行为对合法权益侵害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而在行为犯的情况下,由于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而行为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主要取决于行为本身实施的程度。当然,在不同的行为犯中,体现行为程度的标志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行为犯中,体现行为程度的标志也可能有多个,因而醉驾行为程度上的标志也可以有多个,并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2)行为犯的行为具有过程性。即并非着手即能完成,这是区别行为犯与举动犯的主要标志。但是,对于行为犯的过程性如何具体说明,却并非没有商量的余地。[2]行为犯的过程进行程度是指行为从着手进行到现实侵害合法权益有一个发展过程,其中有量上的分析。综合上述两点的分析,笔者认为,行为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有着程度上的不同与刑罚的不同对应,因此就有刑法上的处罚轻重之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数行为犯在刑法典中没有具体情节的规定,而主要依赖司法解释等司法机关的执法规定,通过细化情节规定,防止过度打击。例如,行为犯涉及“情节显著轻微”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8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旨在严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犯罪活动。但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定义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不按犯罪处理,可以依照《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原来刑法典中无任何情节限制的伪造货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等行为犯,进行了大规模的数额、程度上的限制,其中涉及的罪名约十多个。这些司法解释都说明行为犯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司法实践比比皆是,醉驾作为行为犯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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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是否适用情节显著轻微

发布时间:2013-06-19

  庭立方: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表述看,醉驾行为属于纯正行为犯,因此许多人认为行为犯还有什么“情节显著轻微”可言,只要有行为就能入罪。事实上,行为犯本身在理论和实务界就是一个争议较大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判例法特色的影响,传统刑法理论一般没有把行为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研究。行为犯理论主要是源自大陆法系,学者们把那些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称为“行为犯”。国内外也有少量学者对行为犯理论本身持不赞同的看法,认为只有结果犯,没有行为犯。[1]从我国的刑法立法实践来看,是不乏关于行为犯的法律条款的。那么,行为犯是否有情节以及程度轻重上的差别呢?结合本文讨论的醉驾行为,是否一有醉驾行为即构罪呢?有无可能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呢?行为犯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有学者认为在构成要件行为上,有着情节与程度上轻重的特点,表现为以下两点:(1)行为犯的行为对合法权益侵害取决于行为本身的程度。在结果犯的情况下,行为对合法权益侵害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而在行为犯的情况下,由于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而行为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主要取决于行为本身实施的程度。当然,在不同的行为犯中,体现行为程度的标志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行为犯中,体现行为程度的标志也可能有多个,因而醉驾行为程度上的标志也可以有多个,并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2)行为犯的行为具有过程性。即并非着手即能完成,这是区别行为犯与举动犯的主要标志。但是,对于行为犯的过程性如何具体说明,却并非没有商量的余地。[2]行为犯的过程进行程度是指行为从着手进行到现实侵害合法权益有一个发展过程,其中有量上的分析。综合上述两点的分析,笔者认为,行为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有着程度上的不同与刑罚的不同对应,因此就有刑法上的处罚轻重之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数行为犯在刑法典中没有具体情节的规定,而主要依赖司法解释等司法机关的执法规定,通过细化情节规定,防止过度打击。例如,行为犯涉及“情节显著轻微”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8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旨在严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犯罪活动。但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定义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不按犯罪处理,可以依照《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原来刑法典中无任何情节限制的伪造货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等行为犯,进行了大规模的数额、程度上的限制,其中涉及的罪名约十多个。这些司法解释都说明行为犯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司法实践比比皆是,醉驾作为行为犯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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