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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被通缉的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网上被通缉的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认定

  在网络极度发达的今天,网上通缉〔9〕已经逐步取代传统的书面通缉而成为一种主要通缉方式,除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详尽地列明被通缉者的身份信息、体貌特征及所犯罪行。被上网通缉者归案的情况也较为复杂,如果被通缉者是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的,跟普通的作案后在逃的自首情况并无二致。容易产生争议之处在于被网上通缉者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以及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情况。

  对于被网上通缉者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一般认为,上网通缉后各地侦查机关都会信息共享,各地侦查机关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统一整体,此时对“侦查机关”的理解掌握应该是一个概括性、泛指的概念,发布通缉令的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应该视为所有侦查机关都已经掌握,嫌疑人如果是因为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的,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侦查机关一般都会上网核对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其罪行早晚会被发现,嫌疑人的供述往往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在自知无法逃脱的情况下的被迫交代,故一般不应认定为嫌疑人所交代的情节属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但是如果通缉信息不是足够明确,比如真名不确定、照片不够清晰、没有指纹或者DNA信息可供确定嫌疑人身份的,除非嫌疑人的主动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将不能确定在案的嫌疑人即为网上被通缉者,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所掌握的信息实际上是不确切的,嫌疑人的主动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仍然应该认定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果嫌疑人只是因为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挡获后主动如实供述被通缉罪行的,或者是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供述被通缉罪行的,因该挡获或者盘问、教育行为并非刑事上的强制措施,〔10〕嫌疑人应该被视为属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情形,其主动如实供述被通缉罪行的行为应该视为自首。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强求其罪行必须是“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对“司法机关发觉”的认定也不宜扩大化,因为将网上通缉认定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前提是假定所有司法机关在抓获嫌疑人之后迟早都会上网进行核对,而本文论及的这种情况虽然嫌疑人已经被网上通缉,但如果其不主动如实供述,异地司法机关在盘问教育未果后一般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仅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只有在嫌疑人主动如实供述被通缉罪行之后其才会被进一步采取刑事上的强制措施,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都已经降低,实际上也有利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抓捕,符合自首制度的实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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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络极度发达的今天,网上通缉〔9〕已经逐步取代传统的书面通缉而成为一种主要通缉方式,除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详尽地列明被通缉者的身份信息、体貌特征及所犯罪行。被上网通缉者归案的情况也较为复杂,如果被通缉者是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的,跟普通的作案后在逃的自首情况并无二致。容易产生争议之处在于被网上通缉者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以及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情况。

  对于被网上通缉者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一般认为,上网通缉后各地侦查机关都会信息共享,各地侦查机关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统一整体,此时对“侦查机关”的理解掌握应该是一个概括性、泛指的概念,发布通缉令的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应该视为所有侦查机关都已经掌握,嫌疑人如果是因为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的,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侦查机关一般都会上网核对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其罪行早晚会被发现,嫌疑人的供述往往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在自知无法逃脱的情况下的被迫交代,故一般不应认定为嫌疑人所交代的情节属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但是如果通缉信息不是足够明确,比如真名不确定、照片不够清晰、没有指纹或者DNA信息可供确定嫌疑人身份的,除非嫌疑人的主动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将不能确定在案的嫌疑人即为网上被通缉者,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所掌握的信息实际上是不确切的,嫌疑人的主动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仍然应该认定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果嫌疑人只是因为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挡获后主动如实供述被通缉罪行的,或者是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供述被通缉罪行的,因该挡获或者盘问、教育行为并非刑事上的强制措施,〔10〕嫌疑人应该被视为属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情形,其主动如实供述被通缉罪行的行为应该视为自首。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强求其罪行必须是“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对“司法机关发觉”的认定也不宜扩大化,因为将网上通缉认定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前提是假定所有司法机关在抓获嫌疑人之后迟早都会上网进行核对,而本文论及的这种情况虽然嫌疑人已经被网上通缉,但如果其不主动如实供述,异地司法机关在盘问教育未果后一般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仅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只有在嫌疑人主动如实供述被通缉罪行之后其才会被进一步采取刑事上的强制措施,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都已经降低,实际上也有利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抓捕,符合自首制度的实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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