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3-07-02
庭立方:我国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或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有四方面: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由此可见,构成盗窃罪,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还故意去做,且有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如果误将公共或私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拿走,或将债务人财物拿走作为债务折抵的,行为人主观上又不具有盗窃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将债务人的财物拿走作为债务折抵,还要看是在什么时间,何种场合下进行。如果行为人拿取财物时,债务人碰巧不在现场,那么可以不认定是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拿取财物时,故意选择债务人及其他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则应以盗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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