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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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04
庭立方:马某主动找到赖某表示欲购买毒品并要求赖某介绍毒品卖家,后经赖某介绍马某认识了销售毒品的李某,2007年3月至4月间赖某三次带着马某去李某处购买氯胺酮共计778.5克、甲基苯丙胺12.5克,由于马某3次均未付清毒资,赖某未实际获得违法所得。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赖某犯,判处七年,并处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法官解析: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为牟利而故意进行贩卖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故赖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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