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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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04
庭立方:李某(吸毒人员)给张某100元钱,让张某代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张某帮李某购买毒品后,当晚与李某二人共同吸食。后二人被抓获,并从李某身上起获毒品海洛因。
法官解析:本案与案例三有类似,张某是否构成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张某代李某用李某的钱买了毒品,表面上看张某代买毒品是无偿的,但是买得的毒品是二人共同吸食,所以可以认定张某从李某那儿获得了物质利益。故张某代买毒品后又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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